杭州相外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朱方纯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106执176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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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106执1767-1号案件名称
杭州相外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朱方纯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杭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杭州相外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朱方纯案件缘由
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杭 州 市 西 湖 区 人 民 法 院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浙0106执1767-1号申请执行人: 杭州相外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法定代表人:陈得俊。被执行人:朱方纯,男,197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开化县。申请执行人杭州相外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朱方纯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106民特128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裁定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杭州相外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朱方纯支付申请执行人杭州相外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设计费60000元、律师费6000元及违约金5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965元。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4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及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和有价证券。被执行人朱方纯在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应收执行款10000元,本院已扣划,扣除执行费965元,申请执行人杭州相外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受偿9035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被执行人未依法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出境等执行措施。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浙0106执176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陆 菲 二О二一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徐至成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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