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大东律师事务所、李枝武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3执205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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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03执2050号之一案件名称
辽宁大东律师事务所、李枝武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辽宁大东律师事务所;李枝武;林志春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03执205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辽宁大东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黄河路263号501室。法定代表人:李连斌。被执行人:李枝武,男性,1961年07月21出生,汉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被执行人:林志春,男性,1978年02月17出生,汉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本院在执行辽宁大东律师事务所与李枝武、林志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枝武、林志春未履行(2019)辽0203民初1786号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枝武、林志春银行存款70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刘丹丹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瑞媛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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