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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思平、汪文玉等杨占恩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青0121民初31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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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青0121民初3145号
  • 案件名称

    康思平、汪文玉等杨占恩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康思平;汪文玉;杨占恩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青0121民初3145号原告:康思平,男,196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黄家寨镇杨家寨村村民。        被告:汪文玉,1967年02月04日出生,汉族,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景阳镇苏家堡村村民。        被告:杨占恩,男,1965年08月29日出生,汉族,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黄家寨镇杨家寨村村民。        原告康思平与被告汪文玉、杨占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原告康思平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康思平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康思平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康思平负担。        审判员 陈孝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田文平书记员 郜凯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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