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思平、汪文玉等杨占恩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青0121民初31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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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青0121民初3145号案件名称
康思平、汪文玉等杨占恩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康思平;汪文玉;杨占恩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青0121民初3145号原告:康思平,男,196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黄家寨镇杨家寨村村民。 被告:汪文玉,1967年02月04日出生,汉族,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景阳镇苏家堡村村民。 被告:杨占恩,男,1965年08月29日出生,汉族,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黄家寨镇杨家寨村村民。 原告康思平与被告汪文玉、杨占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原告康思平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康思平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康思平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康思平负担。 审判员 陈孝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田文平书记员 郜凯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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