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能、邵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523执132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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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523执1326号之一案件名称
方能、邵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方能;邵琳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523执132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方能,男,197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邵琳,女,1989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方能与被执行人邵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523民初37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方能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邵琳支付案件款514277.75元(含诉讼费740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2021年4月21日向被执行人邵琳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邵琳采取限高措施,并于2021年9月10日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邵琳发起两次以上点对点、总对总查询,第一次发起的查询时间为2021年4月22日,最近一次的发起时间为2021年8月27日。 3.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邵琳银行存款,于2021年9月8日扣划被执行人邵琳名下银行账户3000元,于2021年9月9日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截至2021年9月10日,被执行人邵琳在多个银行开户,名下存款有少量余额。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部分银行账户予以冻结。 4.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情况,被执行人邵琳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5.本案已依法拍卖被执行人邵琳名下车牌号为×××的大众牌机动车一辆,成交价为9.85万元,扣除车辆抵押优先偿还、拍卖等相关费用后,申请执行人方能受偿46000元。 6.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股权登记情况,被执行人邵琳名下无股权登记信息。 7.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邵琳收益类保险情况,无投保记录。 8.已调查被执行人邵琳公积金信息,无缴存记录。 9.被执行人邵琳于2021年5月11日到庭接受询问,表示名下有一辆大众机动车(已被本案拍卖),暂无能力一次性偿还,只能每月偿还3000元。 截至2021年9月10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4900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邵琳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方能。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邵琳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523执132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宋 彪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朱泽航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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