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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志平、任世德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2执恢100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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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22执恢100号之二
  • 案件名称

    邓志平、任世德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川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邓志平;任世德;惠秀兰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2执恢10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邓志平,男,195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被执行人:任世德,男,196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被执行人:惠秀兰,女,1961年9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本院在执行邓志平与任世德、惠秀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任世德、惠秀兰偿还借款本金9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均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任世德在延川县大禹街道办贺家湾行政村存放的不同品种的白酒若干箱予以扣押,委托陕西德衡矿业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评估价为:壹拾壹万贰仟贰佰伍拾壹元整(112251元)。首次拍卖价101026元,第二次拍卖价90923元,两次公开拍卖均流拍,申请执行人邓志平同意以物抵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扣押被执行人任世德不同品种的白酒以90923元抵债给申请执行人邓志平;二、被扣押执行人任世德不同品种的白酒(现由申请执行人邓志平保存)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时起转移。审判长  闫耀辉审判员  张慧阳审判员  冯海潮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 旗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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