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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1与秦某3申请宣告自然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2021)沪0110民特16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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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10民特1637号
  • 案件名称

    秦某1与秦某3申请宣告自然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秦建平;秦鸿高
  • 案件缘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沪0110民特1637号申请人:秦某1,男,196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华。被申请人:秦某3,男,193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代理人:秦某2(系被申请人秦某3的女儿),女,197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榆林路临潼西村XXX号XXX室。申请人秦某1申请认定秦某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秦某1称,被申请人秦某3系秦某1的父亲。秦某3与前妻王某某生育儿子秦某1、女儿秦某2。秦某3与王某某于1977年经虹口法院调解离婚。由于秦某3患有XXX疾病,2020年6月9日杨浦区残联签发了残疾证书,为XXX残疾贰级,其存在认知障碍,认识事物的能力和辨别是非的能力均异于常人,现为处理秦某3的生活事务,故申请宣告秦某3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申请人秦某1为秦某3的监护人。代理人秦某2称,申请人陈述属实,同意申请人的申请请求。经审理查明:秦某3,男,193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霍山路XXX弄XXX号。秦某3与前妻王某某于1968年结婚,婚后生育儿子秦某1、女儿秦某2。1977年2月9日,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明确王某某与秦某3自愿离婚,后秦某3未再婚。秦某3于2020年6月取得《残疾人证》,记载XXX残疾贰级。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秦某3持有《残疾人证》,被确认为XXX残疾贰级,故申请人秦某1现要求宣告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请求,应予支持。申请人系被申请人的儿子,根据法律规定,申请人可以担任监护人,且代理人对此也无异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认定秦某3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秦某1为秦某3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金   玮书记员 施政达廖茜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第三十条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应当由该公民的近亲属为代理人,但申请人除外。近亲属互相推诿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该公民健康情况许可的,还应当询问本人的意见。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申请有事实根据的,判决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申请没有事实根据的,应当判决予以驳回。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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