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某、吕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129执311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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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129执311号之三案件名称
任某、吕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沐川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沐川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任某;吕某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沐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129执31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任某,男,汉族,1973年6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沐川县。被执行人:吕某,男,汉族,1993年2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犍为县。申请执行人任某依据已经生效的沐川县人民法院(2021)川1129民初216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7月13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吕某支付货款16000.00元及利息640.00元。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任某与吕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吕某所有的车牌号为川L号马自达牌汽车一辆,但该车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经查,被执行人吕某现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21年9月14日,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任某,申请执行人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曾玉虹审 判 员 邓毅强审 判 员 张宁恒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王学章书 记 员 梁旭梅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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