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水云、陈新桥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24执55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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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24执558号之一案件名称
林水云、陈新桥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衡东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林水云;陈新桥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24执55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林水云,男,1958年4月3日生,汉族,住湖南省衡东县。被执行人陈新桥,男,1976年6月8日生,汉族,住湖南省衡东县。申请执行人林水云与被执行人陈新桥合同纠纷一案,衡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424民初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陈新桥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林水云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424执55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转接下页)审 判 员 陈 戈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曾文新书 记 员 阳闻琦校对责任人:曾文新打印责任人:阳闻琦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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