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海慧、毛献兵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722民初650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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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722民初6502号之一案件名称
王海慧、毛献兵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东海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王海慧;毛献兵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722民初6502号之一申请人:王海慧,女,汉族,住东海县。被申请人:毛献兵,男,汉族,住东海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王海慧与被申请人毛献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2日作出(2021)苏0722民初650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毛献兵的银行、微信、支付宝账户存款。现因申请人王海慧申请解除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毛献兵银行、微信、支付宝账户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严 亮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董自李书 记 员 马顺利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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