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赵执军、杨久财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727民初1495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727民初1495号
  • 案件名称

    赵执军、杨久财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义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赵执军;杨久财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727民初1495号原告赵执军,男,196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司机,住义县。被告杨久财,男,1975年6月24日出生,满族,个体业者,现住义县。原告赵执军与被告杨久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赵执军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赵执军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执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赵执军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执军负担,应予退还25元。审判员  郑珍珍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孟祥兰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