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东辽县第一高级中学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市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422民初12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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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422民初1202号案件名称
王某与东辽县第一高级中学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市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东辽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王某;东辽县第一高级中学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市分公司案件缘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422民初1202号原告:王某,女,2004年6月18日出生,蒙古族,住吉林省东辽县。 法定代理人:张某,女,1974年3月21日出生,蒙古族,住东辽县。 被告:东辽县第一高级中学校,住所地东辽县白泉镇东交大街608号。 负责人:李士杰,系该校校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市分公司,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健康路585号(意发大厦楼下侧面)。 负责人:杨旭。 原告王某与被告东辽县第一高级中学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市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东辽县第一高级中学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市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东辽县第一高级中学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市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孟凡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谷纯华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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