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李紫炎等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681执恢94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681执恢94号
  •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李紫炎等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李紫炎;邱丽娜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681执恢94号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鞍山路202号1-1、2-1、3-1、4-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671406626D。负责人:易冬梅,行长。被执行人:李紫炎,男,1974年2月19日生,汉族,住广汉市雒城镇。被执行人:邱丽娜,女,1980年9月5日生,汉族,住广汉市雒城镇。2021年4月14日,申请执行人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德阳市诚信公证处作出的(2016)德证执字第64号执行证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执行证书所确定的给付款1368252.67元之义务,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恢复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司法调查,查明,所查封的财产经拍卖流标,申请执行人不接受流标财产抵偿债务。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互联网银行账户及证券均无资金可供执行,亦无其他不动产、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即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本院认为,本案符合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上述情况已依法告知相关当事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执行条件成就或者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辉审判员  任韬审判员  陈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璇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