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征宏、益阳市住宅建设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903执305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903执3053号案件名称
郭征宏、益阳市住宅建设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益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郭征宏;益阳市住宅建设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903执3053号申请执行人:郭征宏,男,汉族,1968年11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汉寿县。被执行人:益阳市住宅建设公司,住益阳市资阳区三益街91号。法定代表人:钟晓益,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征宏与被执行人益阳市住宅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9月20日达成长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本院认为,双方达成的长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本案可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903民初137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文 武审 判 员 龚盛林审 判 员 陈立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李奇峰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于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522执847号之二十二 下一篇 颜福燕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521执2984号之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