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素红、冉艮希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527民初45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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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527民初4586号案件名称
焦素红、冉艮希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内黄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焦素红;冉艮希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527民初4586号原告:焦素红,女,196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被告:冉艮希,男,196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内黄县。原告焦素红与被告冉艮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焦素红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焦素红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继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贾晓柯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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