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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盛祝、姜同国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103执551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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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103执5515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林盛祝、姜同国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郑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林盛祝;姜同国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103执55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林盛祝,男,汉族,1981年4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中江县。被执行人:姜同国,男,汉族,1964年1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息县。关于林盛祝与姜同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豫0103民初23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姜同国未按照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案于2021年6月11日向我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于2021年6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2、2021年6月15日、7月1日、8月9日、9月24日通过最高院总对总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网络资金、工商信息、车辆等信息,扣划被执行人6126.73元。3、前往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4、于2021年7月6日前往息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5、2021年8月9日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本院对申请人做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21)豫0103执551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忠锋审判员  朱 军审判员  郭付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邢 磊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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