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姗、无锡梁溪区嘿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213民初95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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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213民初9513号案件名称
潘姗、无锡梁溪区嘿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潘姗;无锡梁溪区嘿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13民初9513号申请人:潘姗,女,199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新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武立英,上海明伦(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无锡梁溪区嘿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梁溪区南长街3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3MA229L391D。法定代表人:翁小明,公司执行董事。申请人潘姗与被申请人无锡梁溪区嘿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潘姗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银行存款9.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申请人以坐落于无锡市××的房产作为保全担保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潘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有利于案件的审理、执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无锡梁溪区嘿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5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薛 耀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向蔚清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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