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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治平、钟为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822执恢2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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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822执恢258号
  • 案件名称

    张治平、钟为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桑植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张治平;钟为钢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822执恢258号申请执行人:张治平,男,196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桑植县。被执行人:钟为钢,男,1963年7月10日出生,白族,农民,住湖南省桑植县。申请执行人张治平与被执行人钟为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作出(2019)湘0822民初460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钟为钢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治平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恢复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采取以下执行措施:1、立案执行后,分别于2021年7月9日、2021年9月14日两次发起总对总网络查控,查明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保险信息等情况。经查被执行人钟为钢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2、2021年7月19日在桑植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钟为钢的不动产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钟为钢在刘家坪白族乡双溪桥村有不动产登记的信息,但是该房屋系被执行人钟为钢的老宅基地房屋。3、2021年7月9日、2021年9月14日在保险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钟为钢的收益性保险情况,经查被执行人钟为钢无收益性保险。4、2021年7月15日在张家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桑植县,经查被执行人钟为钢无住房公积金缴存记录。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当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张治平,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张治平没有提供其它财产线索。本案自立案后执行人员多次通知被执行人钟为钢,2021年9月13日调查被执行人钟为钢所在基层组织,未发现其它财产线索。2021年9月15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钟为钢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并在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当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张治平不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15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被执行人钟为钢向申请执行人张治平赔偿各项损失104946元;被执行人钟为钢承担案件受理费1278元、执行费1476元及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利息,均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合议后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向 进审 判 员  彭海波审 判 员  肖 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 助理  顾庆平代理书记员  葛俊杰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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