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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学久、聂平和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226民初53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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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226民初5311号
  • 案件名称

    刘学久、聂平和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颍上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刘学久;聂平和;康法传;沈兵;康祥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226民初5311号原告:刘学久,男,196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聂平和,男,198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康法传,男,198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沈兵,男,198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康祥,男,198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原告刘学久与被告聂平和、康法传、沈兵、康祥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原告刘学久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刘学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学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70元,因原告在法庭调查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其中案件受理费3745元退还原告刘学久;剩余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学久负担。审判员 万 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魏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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