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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琪、雷婷婷物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0)粤03民终284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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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0)粤03民终28428号
  • 案件名称

    黄琪、雷婷婷物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黄琪;雷婷婷
  • 案件缘由

    物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3民终2842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琪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连堂,系黄琪父亲。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雷婷婷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四海,广东仁皓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黄琪因与被上诉人雷婷婷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9)粵0309民初107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黄琪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2.追加第三人进入本案审理;3.按三份等额分割涉案房产(按市场评估价分割)。上诉事实和理由:一、黄琪及父母(第三人)享有涉案房产份额,黄琪及其父母共出资3075671.27元。1.黄琪有银行转账给雷婷婷的转账凭证,证明转账给雷婷婷共计2375671.27元;2.黄琪父母转账雷婷婷70万元的转账凭证。二、雷婷婷独霸涉案房产及遗弃家人。1.黄琪及父母持有的钥匙打不开涉案房屋;2.黄琪及父母的《租房合同》,证明雷婷婷阻止黄琪及父母居住涉案房屋;3.黄琪及父母深圳特区居住登记证明单的住址为租住房,进一步佐证雷婷婷独霸房产和遗弃家人的事实;4.微信语言复制书面证据,证明雷婷婷不许黄琪父母入住涉案房产;5.黄琪母亲病历及缴费凭证证明雷婷婷打伤黄琪母亲,证明家人无法在涉案房屋居住。6.雷婷婷索要二千元的收条证据,证明雷婷婷无正当理由拒绝黄琪父母进入涉案房屋看望孙子。三、一审判决重要事实审查不清,涉案房产为婚前财产,一审判决认定为婚后购买,事实审查明显不清。四、一审判决遗漏重要当事人,即本案第三人,程序严重违法。五、适用法律错误。一审判决遗漏重要当事人,适用法律错误。被上诉人雷婷婷未答辩。黄琪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雷婷婷给付房屋补偿款143万元;2.案件受理费由雷婷婷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黄琪与雷婷婷于2018年2月22日结婚登记。2019年9月27日,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鄂0105民初5390号《民事裁定书》,对雷婷婷起诉黄琪离婚纠纷一案,裁定准许雷婷婷撤回起诉。黄琪主张其与雷婷婷婚后购买深圳市龙华区某房屋,主张雷婷婷于2019年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解除双方婚姻关系。黄琪提起本案诉讼,要求雷婷婷给付上述房屋款项143万元。雷婷婷不予认可,主张双方婚姻关系未解除。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黄琪与雷婷婷尚未解除婚姻关系,黄琪以雷婷婷提起离婚诉讼为由要求雷婷婷给付深圳市龙华区某房屋价款143万元,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一审判决:驳回黄琪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8835元黄琪已预缴,由黄琪承担。本院审理查明,一审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黄琪提起本案诉讼,诉称涉案房产系其与雷婷婷结婚后购买、房产市价为2869551元。黄琪据此诉请雷婷婷应向其支付房屋补偿款143万元,其该项诉请实际为请求与雷婷婷分割涉案房产。依本案查明事实,黄琪与雷婷婷系夫妻关系,其双方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本案中,即使黄琪所称属实即涉案房产属共同财产,但黄琪并未举证雷婷婷存在前述法律规定的可予在婚姻存续期间分割共同财产的情形。故此,黄琪主张分割涉案房产、据此诉请雷婷婷支付补偿款143万元,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处理正确,应予维持。至于黄琪上诉请求按三份等额分割涉案房产,本院认为,黄琪于一审并未提出该项诉讼请求、并未提出与其父母及雷婷婷共同分割房产,故其该请求属在二审阶段新增加的诉讼请求,现涉案双方并未就此达成一致调解意见或一致同意由二审法院一并审理,故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八条规定,本案对此不作处理。黄琪主张本案应追加其父母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黄琪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7670元(黄琪已预交),由黄琪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马    龙审判员 周    敏审判员 路  德  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晓莹(兼)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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