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衡阳市新伟电器商贸有限公司、龙章文等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07民初1321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407民初1321号
  • 案件名称

    衡阳市新伟电器商贸有限公司、龙章文等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衡阳市新伟电器商贸有限公司;龙章文;万巧
  • 案件缘由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07民初1321号原告:衡阳市新伟电器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华源装饰材料市场A-11栋122、123、124号。法定代表人:许卫星,该公司总经理。诉讼代理人:王华,湖南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代理人:肖骁,湖南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章文,男,汉族,1981年3月11日出生,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金龙坪街道金龙坪村第五村民组2号。被告:万巧,女,汉族,1987年8月17日出生,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金龙坪街道金龙坪村第五村民组2号。诉讼代理人:杨**,湖南心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衡阳市新伟电器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龙章文、万巧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衡阳市新伟电器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衡阳市新伟电器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阳市新伟电器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 判 员 段琼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阳昌兴书 记 员 陈璐瑶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