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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永庆、桑继恒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1102民初42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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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1102民初4236号
  • 案件名称

    曹永庆、桑继恒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衡水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曹永庆;桑继恒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1102民初4236号原告:曹永庆,男,1989年9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告:桑继恒,男,196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原告曹永庆与被告桑继恒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原告曹永庆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永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永庆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曹永庆负担。审 判 员 杜会君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陈东鹭书 记 员 贡 颖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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