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永庆、桑继恒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1102民初42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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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1102民初4236号案件名称
曹永庆、桑继恒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衡水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曹永庆;桑继恒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1102民初4236号原告:曹永庆,男,1989年9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告:桑继恒,男,196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原告曹永庆与被告桑继恒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原告曹永庆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永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永庆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曹永庆负担。审 判 员 杜会君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陈东鹭书 记 员 贡 颖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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