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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田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韩某某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122执460号之四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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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22执460号之四十二
  • 案件名称

    蓝田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韩某某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蓝田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蓝田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韩某某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122执460号之四十二申请执行人:蓝田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韩某某。被执行人:孙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韩成名下的车牌号为陕Axxxxx机动车一辆。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的,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鸿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何珂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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