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田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韩某某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122执460号之四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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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22执460号之四十二案件名称
蓝田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韩某某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蓝田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蓝田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韩某某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122执460号之四十二申请执行人:蓝田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韩某某。被执行人:孙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韩成名下的车牌号为陕Axxxxx机动车一辆。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的,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鸿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何珂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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