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邬春光、娄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其他(2021)浙0226民初415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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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226民初4158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邬春光、娄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 审理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宁海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邬春光;娄志军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226民初4158号之一 原告:邬春光,男,1969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 被告:娄志军,男,1971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 原告邬春光与被告娄志军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邬春光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邬春光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邬春光负担。 审判员仇玉莉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葛丽芝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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