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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晴美与唐连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021)渝0113执375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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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13执3751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吴晴美与唐连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吴晴美;唐连平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13执375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吴晴美,女,汉族,1975年08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    被执行人:唐连平,女,汉族,1975年03月04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申请执行人吴晴美与被执行人唐连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渝0113民初8234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唐连平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吴晴美于2021年04月0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11620元及利息等,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义务。因被执行人未在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基于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本院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先后3次网络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工商股权、房屋、车辆等方面的财产,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屋一套,经向不动产登记机关核实该房屋已出卖,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向申请执行人了解,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下落和其他财产线索。因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依法对该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报结。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吴晴美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和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对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持原生效的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钟宇斌  审  判  员   秦晓亮审  判  员   肖秉文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法 官助 理   刘雷雷书  记  员   任榕椿 - 1 -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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