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富明、高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104民初125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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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04民初12584号案件名称
王富明、高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王富明;高伟;侯宗伟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104民初12584号原告:王富明,男,196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原告:高伟,男,1973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被告:侯宗伟,男,197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区原告王富明、高伟与被告侯宗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以双方调解一致且被告已经履行完毕为由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富明、高伟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富明、高伟负担。审判员 薛莹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旷弯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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