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盱眙县盱城街道办事处、江苏宝诚服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指定管辖管辖裁定书(2021)苏08民辖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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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8民辖101号
  • 案件名称

    盱眙县盱城街道办事处、江苏宝诚服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指定管辖管辖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 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盱眙县盱城街道办事处;江苏宝诚服装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民辖101号原告:盱眙县盱城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江苏省盱眙县盱城淮河东路37号。被告:江苏宝诚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工业园区工十路与牡丹大道交汇处。法定代表人:刘士亚,职务不明。原告盱眙县盱城街道办事处与被告江苏宝诚服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盱眙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盱眙县盱城街道办事处诉称:2016年6月2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60万元,并出具借据一张,该借据载明借款用于缴纳税收,之后原告配合被告将该款交至盱眙县税务部门。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该笔借款,被告至今仍未归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法律规定,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60万元借款;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盱眙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江苏宝诚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士亚系该院退休干部,本案不宜由盱眙县人民法院审理,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江苏宝诚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士亚曾担任盱眙县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已退休),为避免当事人对本案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盱眙县人民法院不宜审理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李学辉审 判 员 徐慧鸣审 判 员 吴志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吴 晗书 记 员 乔 倩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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