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西安通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奥德曼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2民初27465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民初27465号
  • 案件名称

    西安通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奥德曼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西安通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奥德曼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准许撤诉用) (2021)陕0112民初27465号  原告:陕西奥德曼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劳动南路99号锦绣华庭21G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000681569728R。法定代表人:周文波,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通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长安南路以西雁环路以南华城泊郡1幢1单元116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113057138393W。法定代表人:董斌,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陕西奥德曼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通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后,原告陕西奥德曼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奥德曼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奥德曼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226.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陕西奥德曼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  判  员  刘  鑫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赵  苗 1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