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战齐、王进武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青2221民初115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青2221民初1150号案件名称
崔战齐、王进武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门源回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崔战齐;王进武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青2221民初1150号原告:崔战齐,男,197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获嘉县徐营镇大望高楼南堂村村民,现住青海省门源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金玺,青海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进武,男,197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会宁县八里湾乡陈弆村村民,住该村26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得财,门源县正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崔战齐与被告王进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崔战齐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崔战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崔战齐撤诉。 案件受理费137.96元,减半收取计68.98元,由崔战齐负担。 审判员 马雪莲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英莲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衡阳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雷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05民初1740号 下一篇 布显锋、江军国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冀0826执保7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