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凤县支行、王丹东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1022民初10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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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1022民初1062号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凤县支行、王丹东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丹凤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凤县支行;王丹东;叶丹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1022民初106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凤县支行。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丹凤县西环路口。法定代表人:汪飞,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凤县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鑫,男,1986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丹凤县,居民。系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凤县支行信贷部主任。被告:王丹东,男,198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丹凤县,农民。被告:叶丹,女,1995年03月2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丹凤县,农民。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受理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凤县支行与被告王丹东、叶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本案被告下落不明,不宜以简易程序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余四清人民陪审员 张丹红人民陪审员 李世清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园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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