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德萍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623执9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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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623执904号案件名称
胡德萍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贵州省石阡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胡德萍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623执904号被执行人:胡德萍,女,贵州省石阡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阡县人民法院(2016)黔0623刑初1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5月12日向被执行人胡德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胡德萍履行下列义务:由被执行人胡德萍缴纳罚金100000元。被执行人胡德萍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全部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要求报告财产状况。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互联网银行、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工商管理等部门发出查询通知。查明:1、被执行人胡德萍有少量银行零星存款;2、无工商、证券登记信息三、在石阡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信息。四、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罚金30000元,并承诺在2021年12月31日前共计履行50000元,剩余罚金在2022年12月31日前履行完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虽无财产可供执行,但被执行人承诺分期履行,是积极履行罚金的表现,本院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黔0623执904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间内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时效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审 判 长 李正权审 判 员 李明德审 判 员 毛明亮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彭 琳书 记 员 吴梦驹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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