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汝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福威实业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实现担保物权民事裁定书(2021)湘1026民特2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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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026民特281号案件名称
湖南汝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福威实业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实现担保物权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汝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汝城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湖南汝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福威实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保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026民特281号申请人:湖南汝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城县卢阳镇卢阳大道**。法定代表人:何桂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易玲,湖南德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小成,湖南德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郴州福威实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郴州大道福城风景******/div>法定代表人:钟杰,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人湖南汝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汝城农商行)与被申请人郴州福威实业有限公司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申请人汝城农商行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汝城农商行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湖南汝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申请。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由申请人湖南汝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转下页)审 判 长 李雄飞审 判 员 何波纲审 判 员 陈军英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朱 萍书 记 员 袁定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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