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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汝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福威实业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实现担保物权民事裁定书(2021)湘1026民特2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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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026民特281号
  • 案件名称

    湖南汝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福威实业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实现担保物权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汝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汝城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湖南汝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福威实业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保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026民特281号申请人:湖南汝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城县卢阳镇卢阳大道**。法定代表人:何桂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易玲,湖南德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小成,湖南德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郴州福威实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郴州大道福城风景******/div>法定代表人:钟杰,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人湖南汝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汝城农商行)与被申请人郴州福威实业有限公司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申请人汝城农商行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汝城农商行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湖南汝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申请。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由申请人湖南汝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转下页)审 判 长 李雄飞审 判 员 何波纲审 判 员 陈军英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朱 萍书 记 员 袁定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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