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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兰英、中城建第十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182执27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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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182执2719号
  • 案件名称

    刘兰英、中城建第十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荥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刘兰英;中城建第十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和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182执2719号申请执行人:刘兰英,女,汉族,1975年1月20日生,住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被执行人:中城建第十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郑开大道**。法定代表人:王定高,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南省和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郑凯大道**法定代表人:吴振林,该公司董事长。刘兰英与中城建第十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和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10日作出的(2021)豫01民终50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中城建第十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和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需支付刘兰英案件款672891.85元及利息。因中城建第十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和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刘兰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2021年5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二、2021年5月25日、6月29日,8月2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1、被执行人名下账户有存款,已冻结,于2021年6月30日扣划,已返还申请执行人,冻结期限一年。2、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本院于2021年7月8日前往郑州车管所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豫A×××**车辆一台,该车辆为轮候查封,暂时无法处置,查封期限两年。三、2021年5月28日,前往荥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线下调查被执行人财产,调查结果为: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四、2021年6月28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2021年6月28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申请律师调查令的权利、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并告知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查封冻结时间,请及时向我院提交续查封的书面申请,若未及时提交,造成的后果自负。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为672891.85元及相应利息,实际执行到位12266元。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付志勇审判员  禹海军审判员  李文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崔 阳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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