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扬托美、白玛生龙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3328执5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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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3328执57号之一案件名称
加扬托美、白玛生龙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甘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孜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加扬托美;白玛生龙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2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3328执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加扬托美,男,藏族,1979年10月5日出生,现住甘孜县甘孜镇。被执行人:白玛生龙,男,藏族,1963年6月8日,现住甘孜县查龙镇。本院在执行加扬托美申请强制执行白玛生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在查龙镇二村无住房,也无牦牛等牲畜,没有其他固定收入来源,只有国家发放的草补、林补等惠民资金。经申请人加扬托美与被执行人白玛生龙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白玛生龙自愿以每年的草补、林补资金偿还申请人加扬托美的酥油买卖款,直到还清为止。以上协议系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系双方真实意识表示,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0)川3328民初7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冯 禧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夺吉降泽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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