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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红羽、刘耀伟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104执6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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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104执611号
  • 案件名称

    刘红羽、刘耀伟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刘红羽;刘耀伟;李磊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104执611号申请执行人:刘红羽,男,1977年3月19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刘耀伟,男,1981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被执行人:李磊,女,1982年9月28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刘红羽与被执行人刘耀伟、李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吉0104民初5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刘耀伟、李磊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红羽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以本金144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2日起计算至给付之日止;以本金2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10日起计算至给付之日止;以本金41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1日起计算至给付之日止;以本金615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23日起计算至给付之日止。以上利息均按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刘耀伟以其所有的位于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昆山路1056号房屋[丘地号5-76/42-2-50(102)、吉(2017)长春市不动产权第0034137],在以上借款及利息范围内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刘红羽对该房屋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刘红羽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刘耀伟、李磊承担。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实施了如下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刘耀伟、李磊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3、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理财等进行了查询,查封被执行人李磊名下车牌号为吉GXXXX号,吉GXXXX号,吉BXXXX号,吉BXXXX号车辆车籍。查封被执行人刘耀伟名下车牌号为吉GXXXXX号,吉GXXXXX号,吉BXXXX号,吉XXXX号,吉XXXXX号车辆车籍,没有查询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执行标的为1011900.00元,执行到位0元。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执行手段,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应予终结本次执行。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9)吉0104民初5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邢子健审判员  郑青春审判员  王 强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世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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