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蔚、天水民康医院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502执恢1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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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502执恢178号案件名称
胡蔚、天水民康医院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天水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胡蔚;天水民康医院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502执恢178号申请执行人:胡蔚,女,196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天水市秦州区。被执行人:天水民康医院,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法定代表人:赵建军,该院院长。本院在恢复执行胡蔚与天水民康医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21年5月8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本院(2019)甘0502民初240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清偿胡蔚借款共计10万元,逾期未履行。2021年5月8日、9月13日对被执行人天水民康医院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工商信息进行了查询,天水民康医院无存款、证券、不动产、车辆等信息,查出的保险系车辆保险,不能处置。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查封的天水民康医院CT、DR等医疗设备及2021年3月18日、3月29日查封的天水民康医院名下金杯牌(车牌号甘EM13XX)、福田牌(车牌号甘EJ86XX)面包车各一辆,已委托评估机构评估,并在淘宝司法拍卖网上进行了二次拍卖后已流拍,该上述流拍财产已于2021年9月15日在淘宝司法网上变卖中。2021年9月13日将天水民康医院纳入失信名单,同日限制法定代表人赵建军高消费。2021年9月23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作终本约谈,其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本案执行标的为10万元,虽穷尽执行措施,查封的天水民康医院医疗设备、车辆,已在淘宝司法拍卖网上进行变卖;被执行人名下保险系车辆保险,不能处置。现被执行人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以上情况已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告知申请执行人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玉峰审判员 李中秋审判员 薛 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郭虹维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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