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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鹏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192执25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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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192执2510号
  • 案件名称

    张鹏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张鹏辉
  • 案件缘由

    罚金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192执2510号被执行人:张鹏辉,男,1996年08月09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鹏辉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鹏辉在中国建设银行62×××23_156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田 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鹏松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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