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耀新、章志湘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321民初22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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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321民初2268号案件名称
刘耀新、章志湘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湘潭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湘潭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刘耀新;章志湘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321民初2268号原告:刘耀新,女,196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住湖南省湘潭县。被告:章志湘,男,1973年3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长沙市人,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原告刘耀新诉被告章志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耀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耀新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予以退还。审 判 员 左才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 助理 李 洁代理书记员 张 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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