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鑫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12民初37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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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12民初3768号案件名称
大连鑫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大连鑫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竺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12民初3768号原告:大连鑫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花园口经济区迎春街6-2号楼413室29-1号。法定代表人:崔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善吉,男,199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大连市旅顺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致笙,男,1977年2月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大连市沙河口区。被告:王竺,女,1991年12月8日出生,满族,住大连市旅顺经济开发区。原告大连鑫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原告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鑫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大连鑫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岳 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苗雪婷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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