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贵平与李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13民初32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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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13民初3216号案件名称
姜贵平与李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姜贵平;李永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13民初3216号原告姜贵平,男,1966年2月25日生,汉族,住长春市九台区。 被告李永,男,1979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长春市九台区。 原告姜贵平与被告李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姜贵平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工资款27000元及违约金;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在2014年春承包吉林省建工集团土建工程项目,并于2014年6月12日雇原告在该工地进行施工带班管理,约定每日给原告400元工资,有中间人马波为证,工程完工后,原告找被告要求给付工资款30000元,被告于2014年9月6日亲手给原告出据欠条一枚,后期给付原告零头款项3000元,至今尚欠27000元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至今拒绝给付,故原告依法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裁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姜贵平不能提供被告李永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李永的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姜贵平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8元(已减半收取),予以退返。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孙娜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张旭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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