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海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国强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481执306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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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481执3068号之一案件名称
浙江海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国强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海宁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浙江海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国强;方爱英;石爱华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 江 省 海 宁 市 人 民 法 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浙0481执306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浙江海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海洲街道钱江西路2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0146707324M。法定代表人:闻渊,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樱露、徐亚明,浙江海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国强,男,198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公民身份号码XXX。被执行人:方爱英,女,1989年12月3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公民身份号码XXX。被执行人:石爱华,男,1981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公民身份号码XXX。申请执行人浙江海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国强、方爱英、石爱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浙江海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浙0481民初2513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刘国强、方爱英、石爱华向申请执行人浙江海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192754.62元、逾期利息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498元、执行费2791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并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本案已执行到位执行款28718元、案件受理费3498元、执行费2791元,余款经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已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支付,故本案现无须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21)浙0481执3068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执行员 周文斌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顾雷海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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