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涌州、廖龙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黔0382执23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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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382执2307号案件名称
于涌州、廖龙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仁怀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于涌州;廖龙华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黔0382执2307号廖龙华、于涌州:申请执行人廖龙华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黔0382民初61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于涌州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要求于涌州支付赔偿款41914元及案件受理费150元,合计4206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廖龙华与被执行人于涌州达成和解协议:1.于涌州应支付廖龙华案款42064元,于2021年9月26日支付廖龙华10000元(已支付),于2022年1月30日前支付10000元,余款22064元于2022年9月30日前付清;2.如果于涌州未按上述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廖龙华可就未支付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3.如果于涌州未按上述约定履行付款义务,自愿接受法院罚款、拘留等惩罚;4.本协议经当事人双方签名捺印即生效。被执行人于涌州若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相应义务,申请执行人廖龙华应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至此,因当事人达成和解,本案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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