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冯某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681执170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豫1681执1703号案件名称
王某某、冯某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项城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王某某;冯某某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681执1703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性,1972年10月7日出生,住项城市。被执行人:冯某某,男性,1969年9月18日生,汉族,住项城市。关于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冯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9)豫1681民初352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与2021年7月1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申请撤销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1681执1703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在两年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谢 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建立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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