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丰停、沈晓丽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321执恢6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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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321执恢646号案件名称
李丰停、沈晓丽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召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李丰停;沈晓丽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321执恢646号申请执行人:李丰停,男,195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南召县。被执行人:沈晓丽,女,1964年9月5日出生,回族,住南召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丰停与被执行人沈晓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沈晓丽位于南召县城郊乡世纪大道银庄KTV对面房产一处,现本院在执行沈晓丽为被执行人的他案时,正在对该房产(首封)进行处置。申请人李丰停对该房产的拍卖款提出参与分配申请,同时自愿申请暂时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1321执恢64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雪营审判员 李闪闪审判员 崔乃元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唐昌伍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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