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李校凯、邯郸市卓航运输有限公司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冀04民申129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4民申129号
  • 案件名称

    李校凯、邯郸市卓航运输有限公司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李校凯;邯郸市卓航运输有限公司;赵娜娜;陈延中
  • 案件缘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4民申129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李校凯,男,198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永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苗世翔、张振江,河北妙策律师事务所。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邯郸市卓航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南吕固乡东召里村南。法定代表人:孟红燕,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赵娜娜,女,1987年7月3日生,汉族,住邯郸市永年区。原审被告:陈延中,男,1969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邯郸市永年区。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李校凯与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邯郸市卓航运输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赵娜娜、陈延中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6日作出(2019)冀0403民初7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李校凯自愿撤回再审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再审申请人李校凯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邵恩有审判员  聂亚磊审判员  陈建英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 鑫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