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文斌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1004执2288号之二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浙1004执2288号之二案件名称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文斌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台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文斌;陈凌献;王良钗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 江 省 台 州 市 路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浙1004执228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南官大道92号。 法定代表人:陈小军。 被执行人:张文斌,男,1977年0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临海市。 被执行人:陈凌献,女,1979年02月0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临海市。 被执行人:王良钗,男,1975年0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临海市。 申请执行人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文斌、陈凌献、王良钗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1004民初10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文斌、陈凌献、王良钗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本金149859.77元及截至2020年12月3日的期内利息1705.20元、逾期利息36480.67元、期内利息复利414.10元、逾期利息复利1182.12元,并支付按上述本金自2020年12月4日起计算至判决履行之日止按合约约定的利息、违约金(以月利2%为限)。案件诉讼费2050元、执行费2745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执行立案后,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要求被执行人张文斌、陈凌献、王良钗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张文斌、陈凌献、王良钗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执行中,本院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了核实,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张文斌、陈凌献、王良钗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本案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对查明的财产采取了如下强制措施:1、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实施了冻结手续,但账户存款余额过少,暂不宜扣划。2、对被执行人张文斌所有的车牌号为×××的车辆、被执行人王良钗所有的车牌号为×××的车辆实施了查封手续,但两车去向不明,未能实际扣押。3、对被执行人张文斌、陈凌献共同所有的坐落在临海市〖权证号:浙(2017)临海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的不动产实施了查封手续,但该房产已抵押给中国农业银行临海支行(59万元),且该财产已在临海市人民法院另案查封处置。目前尚在处置中,本案将依法纳入财产处置后的执行款分配。 鉴于被执行人张文斌、陈凌献、王良钗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张文斌、陈凌献、王良钗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 本院按照申请人提供的联系方式或判决书载明的地址对被执行人予以联系、查找,但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截止目前,申请人的债权暂未实现,案件诉讼费、执行费均未收取。 上述事实,有银行、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查询、控制、处置相关证据在卷证实,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对此没有异议,并予以书面确认。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财产被另案查控处置,无可由本案处置的财产。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1004执228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李 维 文 执 行 员 张 帆 执 行 员 黄 安 宁 二O二一年九月八日 代 书记员 陈 丹 红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