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进与胡贵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2民初266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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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2民初26662号案件名称
徐进与胡贵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徐进;胡贵宝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2民初26662号原告:徐进,男,197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黎海,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贵宝,男,198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原告徐进与被告胡贵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徐进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徐进负担。审 判 员 乔财权法官助理 黄慧敏书 记 员 黄慧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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