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彭懿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27执36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1227执361号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彭懿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彭懿;郝晓玲;四川精志诚砼材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27执361号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南路3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121944054。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杰,该公司法务人员。被执行人:彭懿,男,196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被执行人:郝晓玲,女,197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被执行人:四川精志诚砼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新园大道16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5101488XN。法定代表人:周忠毅,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彭懿、郝晓玲、四川精志诚砼材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将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9)湘0104民初492号民事判决书指定本院执行。本院执行过程中,因涉及被执行人的其他案件在会同县法院执行,该院正在处置被执行人房屋,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1227执36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正文审 判 员 郭晓波审 判 员 杨 韬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周凌翔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