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鸿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黎小荣等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7执73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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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7执732号之一案件名称
浙江鸿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黎小荣等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浙江鸿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黎小荣;叶婷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07执73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鸿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八一北街1119号205室。 法定代表人丁晓阳,总经理。 被执行人黎小荣,男,汉族,1985年12月19日出生,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被执行人叶婷,女,汉族,1985年9月10日出生,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申请人浙江鸿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黎小荣、叶婷追偿权纠纷一案,金华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金裁经字第270号裁决生效后,申请人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浙江鸿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了撤回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浙07执732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金锋 审判员陈曜 审判员盛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王慧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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