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骁卫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安徽晨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421民初56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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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421民初5668号案件名称
淮南市骁卫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安徽晨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凤台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淮南市骁卫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安徽晨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421民初5668号原告:淮南市骁卫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金家岭泉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554577194R(1-1)。法定代表人:徐友武,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杰,安徽俊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晨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淮滨西路康宁皇冠花园7#19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21150465794A(1-6),联系电话:137××××9627。法定代表人:陈松,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淮南市骁卫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晨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原告淮南市骁卫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淮南市骁卫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淮南市骁卫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70元,减半收取885元,由原告淮南市骁卫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岳古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高雪婷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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