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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市西峰区温泉镇黄官寨村南组、温某3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甘10民终15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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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10民终1505号
  • 案件名称

    庆阳市西峰区温泉镇黄官寨村南组、温某3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庆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庆阳市西峰区温泉镇黄官寨村南组;温某3
  • 案件缘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甘10民终15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庆阳市西峰区温泉镇黄官寨村南组,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温泉镇黄官寨村南组。        负责人:温某1,该组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甘肃凌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某2,男,汉族,住庆阳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温某3,女,汉族,农民,住庆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某4(系温某3之父),男,汉族,住庆阳市。        上诉人庆阳市西峰区温泉镇黄官寨村南组(以下简称温泉镇黄官寨村南组)因与被上诉人温某3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21)甘1002民初7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温泉镇黄官寨村南组上诉请求:撤销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21)甘1002民初741号民事判决,一、二审诉讼费由温某3负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温某3在2015年之后未在××镇居住、生产生活,并不是以该集体经济组织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也没有履行本村村民义        务。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自治法》第二十四规定,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规定的事项,应当以村民会议分配方案决定。        温某3辩称,其拥有温泉镇黄官寨村南组户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应享受户籍所在地相应利益,温某3享有村民资格。        温某3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温某3享有温泉镇黄官寨村南组村民的同等待遇;2.判令温泉镇黄官寨村南组支付温某3分配款90000元;3.判令温泉镇黄官寨村南组向温某3分配安置住房31.5平方米;4.本案诉讼费由温泉镇黄官寨村南组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温某3出生于温泉镇黄官寨村南组,户口登记在该组,至今未迁出。2016年12月30日,温泉镇黄官寨村南组向其村民发放分配款每人3000元。2018年2月6日,温泉镇黄官寨村南组向本组村民发放2017年度的分配款每人10000元。2019年3月12日,温泉镇黄官寨村南组召开全体村民会议,向其村组成员分配安置住房,每人分配面积为31.5平方米。2019年、2020年、2021年,温泉镇黄官寨村南组向本组村民每人发放分配款40000元、25000元、12000元,以温某3外嫁为由不予分配。后温某3多次寻找村组解决问题无果,遂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温某3、温泉镇黄官寨村南组之间的纠纷发生在2021年之前,故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温某3是否具有黄官寨村南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温泉镇黄官寨村南组给温某3不予分配补偿款及住房是否侵犯了温某3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益。从温某3提供的证据看,温某3的户口从未迁出黄官寨村南组,其户籍登记信息及身份证上的住址也为黄官寨村南组,由此认定温某3现为黄官寨村南组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成员,依法享有与该小组其他村民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享有取得分配款的权利。温泉镇黄官寨村南组无证据证实温某3脱离了黄官寨村南组集体经济组织,加入了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温某3的身份也没有发生农转非等其他变化,温泉镇黄官寨村南组以温某3已与他人结婚为由给温某3未发放分配款及安置住房,侵害了温某3作为黄官寨村南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温泉镇黄官寨村南组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故对温某3要求温泉镇黄官寨村南组给付分配款及安置住房的请求,予以支持。温泉镇黄官寨村南组辩称,温某3不享有村民待遇,其提交了黄官寨村村规民约及村民会议决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温泉镇黄官寨村南组经本组村民会议决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并不属于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故温泉镇黄官寨村南组辩称意见无法律依据,不予采信。温泉镇黄官寨村南组还辩称,本案已过诉讼时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温某3要求温泉镇黄官寨村南组支付2016年分配款3000元已过诉讼时效,故对该项诉求,不予支持。故温泉镇黄官寨村南组应当支付温某3分配款87000元,并向温某3分配安置住房31.5平方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温某3享有与庆阳市西峰区温泉镇黄官寨村南组其他成员同等权利;二、庆阳市西峰区温泉镇黄官寨村南组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温某3分配款87000元,并给予温某331.5平方米的住房安置;三、驳回温某3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694元,由庆阳市西峰区温泉镇黄官寨村南组负担4537元,温某3负担157元。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一、关于温某3是否具有温泉镇黄官寨村南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本案中,温某3之母系温泉镇黄官寨村南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1994年温某3出生后户口登记在该组,户口未迁出,其生活保障依赖于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也未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据此,温某3具有黄官寨村南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二、关于温泉镇黄官寨村南组是否侵犯了温某3的收益分配权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温某3系温泉镇黄官寨村南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未丧失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前,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待遇,并参与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分配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予以剥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虽赋予了村民委员会较高的自治权利,有权决定和讨论集体组织的重大事项,但该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侵犯村民的人身权益、民主权利和合法的财产权利”。温泉镇黄官寨村南组“集体经济组织各项资金分配人口资格认定办法”虽经全体村民讨论,作出了“适龄婚嫁女以当年婚嫁日及形成事实婚姻日为准,当年参加分配,第二年不管户口是否迁出均取消南庄组在册户口”的办法违反了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温泉镇黄官寨村南组以温某3已结婚为由,取消温某3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排除温某3平等获取集体收益的权利,侵犯了温某3的合法权益。上诉人温泉镇黄官寨村南组认为原判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处适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694元,由上诉人庆阳市西峰区黄官寨村南组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张彦高审判员    慕志锋审判员    王涛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谈娅静书记员    刘雪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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